申请条件:
01
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02
收入条件
符合第二条“保障家庭类型”中的三类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授权承诺和家庭收入信息核对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并以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核对的时间点为准。
03
住房条件
1.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配偶一方在农村作为户主建造的住房及拆迁安置房视作共有产权住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第三类保障家庭离异时间不满五年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04
其他条件
1.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
3.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
户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
2.属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离异时间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五年内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3.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
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进行抵扣;如原有家庭有自住商品住房,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五年内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4.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也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或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补贴标准
2019年度第一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补贴月份为12个月。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3.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三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价格7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计算。